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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药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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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商,现将200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等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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