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主页
我要投稿
您现在的位置: 就爱学习网 >> 考试资料 >> 资格·考试 >> 证券考试 >> 证券指导 >> 考试资料正文 用户登陆 注册会员
最近更新
国家公务员今日开考 64万…12-09
安徽处理高考漏统考分事…12-08
解读08年江苏省高考方案…11-17
一年将有多次高考 中国高…09-18
高考复读生通过复读如何…09-18
文科生高考辞典:四大角…09-18
2007年高考过来人讲述:…09-18
北京7万高一新生9月课改08-30
2007年中国高考状元对比…07-11
超强今年高考零分作文出…07-11
推荐专题

最新图文
最近推荐

广告同样精彩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字体: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 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 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 领导和质量监控的 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 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 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 共同的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 象、内容和方法、考核和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故条件和负责人等, 根据项目的覆盖面,分别向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半年将认可 的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 位、日期、地点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的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 注意针对性、实用 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 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2.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的业务学习为主,其具体形式包括:学术 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 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 自学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 三、关于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的聂 低学分数为25学分。 2.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 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 3.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医学教育活动的 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容。 4.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学 分数,才能提出晋 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四、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收费标准 应以教育项目所需 的费用为依据,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2.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规定: ①少数民族地区系指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 西藏等8省、区。 ②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只限于本人为少数民族的进修生。 ③8省区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每年每省(区)限额3万元,由卫生 厅根据本地区卫生人力规划制定培养计划、选派进修生、联系进修单 位。在每年九月底前将翌年进修生名单、进修时间,连同进修单位同 意接收的手续一并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审核拨款,逾期不列入第二 [NextPage] [NextPage]undefined
考试资料录入:92study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考试资料:

  • 下一篇考试资料:
  • 相关内容
    没有相关考试资料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广告同样精彩
    Copyright 2006-2008 92study.com .就爱学习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Email:92study@163.com |
    免责申明: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