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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地解读马克思文本(之十五—下篇)
作者:理思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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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地解读马克思文本(之十五下篇)

理思

读者对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书稿,如果找不到他对黑格尔所使用批判的思路和文体的风格的话,那是很难读通马克思所做的批判其目的是什么?也就根本读不懂马克思所揭露黑格尔法哲学的重点问题——它是什么?

然而,一旦找到的话,就可以看到这部书: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确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这一对立形式,并揭露出这一形式——那是从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延伸出来的范畴。由此就可明确,马克思的批判主要是针对“黑格尔哲学的基地”,因为这个“基地”是滋生保守僵化思想的根源。这就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重点问题。

诚然,理思在于实地解读马克思文本时,所使用的文体风格,是再现马克思的思辨批判的方法。所以读者对理思的文体而不理解,并以为是理思的文章是词不达意。其实,本人是再现马克思用思辨批判的方法,因为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将马克思文本的真精神反映出来。

由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读者,理解的是对世界提出的看法、以及回答和承认物质世界的问题,也就对理思解读、并运用马克思文本的思辨批判的文体风格而不理解,因此,也就以为“理思的文章”是词不达意。为了读者能理解、读懂——理思的文章,而作这些说明是必要的。下面就请看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一段揭露:

第一种组织是国家组织,它的物质总是由市民构成的。第二种组织是市民组织,它的物质并不是国家。在第一种组织中,国家对市民说来是形式的对立面,在第二种组织中,市民本身对国家说来是物质的对立面。因此,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分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要知道,作为政府的国家,它的存在是不依赖于国家而形成的。”(第340—341页。)

然而,马克思的这一大段的揭露,就反映出了马克思的“新哲学”的特殊性和创造性。这种“新哲学”是一种运用思辨的形式,来批判揭露那种与现实中的存在不相符的思想观点而创立的方法。当然,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之后,就抛弃了早期著作要创立一种与黑格尔哲学相反的思辨其真正的现实性的“新哲学”,而改为观察世界、考察历史和运用辩证法去推论预测社会发展的外在必然性的方法。

马克思在上述的那段论述,是从现实中的真相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二重化”而作的批判。马克思从现实中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所确立的第一种组织与第二种组织,在现实中那是“二重化”的设置。这种“二重化”的组织,它与在现实中所存在其真正的现实性是不符的。有关这一前提,那是阅读马克思文本的读者而要搞清的思路。

换句话说,马克思所做的批判、揭露的前提,它是在现实中的真相;而黑格尔所做的法哲学研究的前提——它是在哲学的基地即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延伸出来的思辨。这就是马克思早期要创立的“新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本质区别。

马克思从现实中看到:“从每个单个的人格中可以看出,这里所谓普遍法律到底是什么。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实质上,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的:“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第340页。)黑格尔就是用这种“彼此分离”的方法,而理解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那么,黑格尔哲学它是“彼此分离”的是什么呢?这就是马克思所做的批判思路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几乎是马克思早期著作和后期与恩格斯的合著的重点问题。因此,不搞通这个问题,就读不懂马克思的思想观点。

“彼此分离”指的是分离一种事物的两个方面:即一个认识者在“彼此”思想它的观念和观念体现的实体的“分离”。这样的“彼此分离”的是一种事物的两个方面对立。这就是马克思认为的自身对立的“自我对象化”的形式。有关“二重化”也是指这种彼此分离的手段在现实中的“政治效能”。

所谓“二重化”就是哲学观的立场,它一方面要求人的意识去实现实体的本质,而另一方面却将哲学观占有的概念,作为是人的意识的准则。实际上,在现实中实现实体的本质,那只有将人的意识当作是不同于哲学观占有的实体的本质,意识才是真正地在现实中去实现其实体的本质。因为意识不是一个人的,而是整体人类的。因此,这种从一个人的对象化形式,去将其改变事物发展变化一次性所占有的、当作是实现实体的本质,并把不同于它的当作是“错误”的认识而去作为扬弃的对象,这就是“二重化”。

那么,读者理解了什么是马克思定义的“二重化”之后,也就明确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的方法,是从哪个前提产生的?实质上,是从黑格尔哲学的基地里产生的。也就是将哲学的基本问题中的对立形式,而延伸到黑格尔的哲学史、法哲学、逻辑学即黑格尔的所有哲学的学科中去,由此而表述思辨哲学的概念、范畴。——这就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而揭露出来的重点问题。

“物质”它在现实中既是体现在国家组织中,同时也反映在市民社会中;同样,“精神”它既反映在国家组织中,也体现在市民社会中。因此,在现实中存在的“物质与精神”的立场问题是彼此分割不开的,分割开的只能是“现象”而不是“立场”。

然而,黑格尔的法哲学把“市民社会”看成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那是从哲学的基地延伸出来的。

实际上,在现实中所表现的,是有什么样的政治国家就表现着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如果市民社会发起对“政治国家”的改革,那是连同它的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一起而改变的。这就是我们在现实中所看到的:现实性与抽象性的本质区别。

这样,马克思从现实中的现实性所看到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的。于是,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建立起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中另一方面已经在官僚政治中实现了。”(第341页。)

我们如果将马克思这段用思辨形式、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所作的批判揭露,而用白话文去直说的话,那么,马克思是这样地来思辨批判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目的,就是要使市民成为“政治市民”,也就是要将公民脱离其市民社会,这样的公民、就成了政治上的公民,而不是市民社会的公民。——这就是“理想主义者”将“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真实性而脱离掉,其目的是要将公民变成政治上的人、而不是现实中的人,于是,理想主义者也就从“纯粹政治”上而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或作为统一的目的。——这就是马克思揭开了“理想主义者”玩弄抽象“分离”在现实中的手段。

实际上,马克思揭开的黑格尔法哲学的这种“二重化”的思辨形式,它在中国的“文革”时代是实践过的。其结果如何?这是中国人,人所共知的——是十年灾难。因此,马克思从现实性而揭露出:

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所以,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第344页。)

然而,读者从马克思的这一段揭露出在人类历史中的思想发展,在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也就是把政治思想上的等级,变成现实的“社会等级”。这种发展从宗教的时代到民主制的时代,虽然统治者改变了,但是,统治的形式和方法都是一样的:宗教的平等只能在“天国”中才有一律平等,“而在人世间不平等一样”;到了民主制,同样“平等”只能在“政治世界的天国”中才有其“平等”,“而在人世间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

这就说明,从哲学理性上发生的民主制的思想认识,它与发生在宗教的神学认识、在其形式上和方法上,那是如出一辙。都是将“平等”当作思想上的信仰,而不是当成现实中的行为。

那么,这种在认识的理性上确立其平等的理解、却在行为的现实中的理性所表现出来的,却是不平等的,那么,宗教和政治的理念与持有理念的行为的不相符是怎样形成的呢?为什么“平等”只能体现在宗教的“天国”中?为什么历史的发展到了民主制的“平等”,却仍旧只能体现在“政治世界的天国”中呢?那么,用一句话来表达的话,那就是:人类的历史发展至今,在思想认识领域中,还没有找到一条理性认识是真正地通向:在现实中的存在。

实质上,人类理性至今只有抽象的认识前提,而缺乏一个直通现实中存在的认识前提。没有这个直通现实的存在的前提,也就不可能真正地找出:反映在理念上是存在着平等,而体现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不平等的认识根源。

然而,这种只能在思想认识“平等”,而在现实中却相反的是“不平等”的根源。——这就是马克思早期文本的发现,同时,也是马克思在早期文本所研究的课题。

那么,在人类思想领域认识的历史发展中,为什么至今还没有开辟一条通向现实世界认识真正的现实性的途径呢?这是因为哲学理性的认识仍旧走的是:宗教认识的形式和前提。

宗教认识的形式,是以抽象存在的“天国”的“神”为前提;而政治世界只不过是将宗教抽象“天国”和“神”的存在,去换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实体”和“本质”的“观念”、“信念”的存在;另一种是换成了意识的“客观存在物”的“实在”的东西。

实际上,在宗教的形式和前提中的“天国”和“神”的存在,那是宗教从幻想中抽象出来的存在东西;同样,在政治世界的形式和前提中的“观念”和“实体”;以及“本质”和“客观存在物”,同样也只能是在抽象中才存在,两者在现实中的具体实际中那是不存在的。

比如说,唯心主义的“观念”和“实体”在现实中存在吗?不存在,所存在的只是它对其抽象其一般共性的反映;同样,唯物主义的“本质”和“客观存在物”在现实中存在吗?不存在,所存在的也只是它对其抽象一般共性的反映。——这就是马克思的早期文本中所揭露出来的“抽象的”与“现实的”所存在的“差别”而反映出来的现实问题,并且是用思辨的方法而揭露出来的现实问题。

哲学理性所认识其“一般共性”的“存在”,实际上,这个一般共性的存在,它在现实中是掩盖了各种具体实际存在,是有其本质上的“差别”。

然而,在现实中的东西,比如说,唯心论说的“观念”,它在现实中的实质,是抽象存在着不同的实体本质的“观念”;而唯物论说的“实在”,它在现实中的实质,是抽象存在着不同的实体本质的“客观存在物”。

由此可见,在现实中所存在的东西,它一方面是由实体本质的“观念”来表述其实体的本质;另一方面是由实体本质的“客观存在物”而反映在“观念”上,并以图纸、文字、语言和方案等来体现它的存在。这就说明,唯心论和唯物论,这两者所反映的是在现实中存在的同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

然而,马克思早期文本所揭露出来的“互相之间的分离”,就是指的是哲学理性认识的对象是“分离”现实中存在的一个东西的两个方面:主体是客体的认识者,而客体是主体被认识的对象;意识是存在的思维者,而存在是思维的对象;观念是对实体的表述和概括,而实体是由观念来展现给人与人去知道、理解和认识。

可是,哲学理性认识却将体现在一个现实中存在的对象“分离”出两个认识前提:一个是唯心主义的;另一个是唯物主义的。并且是以各自占有的前提去发生争来争去、斗来斗去。这种发生在一个对象“分离”出来的争论、的变革,最终也只能在一次性的“革命”中而结束自己的使命。

那么,唯心论和唯物论的实质,是以这种“分离”现实中的一个存在物的两个方面,来发生现实的革命、为什么只能起到一次性的作用呢?因为以一个存在物的两个方面:来确立其中的一个方面——作为“正确性”的原则和立场、来占有现实的存在;同时,在另一方面又以这个被认为是“正确性”的原则、立场,并以此来扬弃不同于它的现实的存在。这样,在哲学理性所认识的原则、立场,却在“政治世界”里所占有的、扬弃的,却是不同于“政治世界”要求的思想观念,然而,这种在应用哲学理性的原则、立场,而指导的“政治国家”在现实中所实施的行为,却否定的是能够发展事物进步的新生事物。——这就是马克思早期文本所揭露出来的真实性。

然而,对于一个经历封建历史的长期统治的中国,以及至今仍然要依靠“继续解放思想”来推动改革、创新发展的中国来说,发掘马克思文本创立改变实现哲学的前提、立场,以及联系现实之间和物质环境之间的根据,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能永久性地为改革者、创新发展的改变者,而找到面向现实世界的理念,这就是中国人提出:“回到马克思”的当代性的意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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